01
3.2.8 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寝室及具有相同功能的区域,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朝向,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3h。
(2019年改)
3.2.8A 需要获得冬季日照的婴幼儿生活用房窗洞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0%。
(2019年增)
解读:
2019年新增条文,再次强调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是供幼儿班级活动、公共活动的空间,是幼儿在园内每天逗留时间最长的地点。将其布置在当地最好朝向,既是意味着幼儿的活动室以及各个功能室的布置尽可能地安排在建筑阳面,为孩子提供更好的自然采光和通风。
02
4.1.3 托儿所、幼儿园中的生活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2019年改)
4.1.3A 幼儿园生活用房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下。
(2019年增)
4.1.3B 托儿所生活用房应布置在首层。当布置在首层确有困难时,可将托大班布置在二层,其人数不应超过60人,并应符合有关防火安全疏散的规定。
(2019年增)
解读:
一是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不易自然采光及通风,极不适宜幼儿的健康成长。
二是根据《规程》要求及《指南》的建议,幼儿每天户外活动时间不得少于2小时。楼层越高意味着幼儿通往户外的路线越长,因此幼儿生活用房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下,托儿所应布置在一层。
03
4.1.9 托儿所、幼儿园的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阳台、上人屋面、平台、看台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防护栏杆的高度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算,且净高不应小于1.30m。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幼儿攀登和穿过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离不应大于0.09m。
(2019年改)
解读:
幼儿的安全是幼儿园建筑设计、室内外空间设计中的重中之重,栏杆的坚固性和高度保证了幼儿在进行活动时的生命安全。
幼儿园室内护栏可以采用安全玻璃护栏或者防止幼儿攀爬的钢木护栏,如果采用安全玻璃形式,则安全玻璃必须满足《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09中的相关要求,如若采用防止幼儿攀爬的钢木护栏,除了满足新规范以外,也需满足《幼儿园建筑构造与设施》的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