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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一:非营利性私立学校=不盈利
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称谓来看,很容易产生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能盈利的误解。因此,一些学校经营者担心学校食堂、超市等场所的经营会受到影响。事实上,根据《新民促法》第十九条,营利性民办学校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区别主要在于是否分配办学收入,而不是是否从事营利性活动。换句话说,即使私立学校从事营利性行为,比如创办校办企业、承包食堂、租用场地等。,只要没有分配利润的目的和目的,它们仍然属于非营利性私立学校。
误区二:非营利性私立学校=放弃产权
《新民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民办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入,办学结余应当用于办学。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应当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这就是流行的说法“生无红利,死无财富”。有观点认为,选择非营利性私立学校,意味着组织者投入的财产和学校积累的收入将被国有化。因此,一些组织者抵制分类改革。
这种观点是极其错误的。民办学校分类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按照办学宗旨分别管理。如果主办方是出于公益目的,可以选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获得更多的支持或优惠政策;主办方要想获得投资收益,可以选择营利性的私立学校,放弃一些扶持和优惠政策,以获得更多的发展空间。但无论选择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的私立学校,学校都是独立的法人,主办方投入的财产应该属于学校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