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司官网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1-10 来源: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司
国卫办人口函〔2021〕6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十四五”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社会〔2021〕895号),指导地方做好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建设项目申报工作,我委组织制定了《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指南(试行)》(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指南(试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1年12月30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指南(试行)》
编制说明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十四五”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社会〔2021〕895号)等有关文件要求,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编制本指南。
本指南主要包括总则、项目构成与建设规模、选址与规划布局、建筑与建筑设备、相关指标等,为托育综合服务中心的建设提供技术指导。
本指南适用于托育综合服务中心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第一章 总则
一、统筹规划,科学布局
托育综合服务中心的建设,应当综合考虑城乡区域发展特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本地工作基础和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需求,优化资源配置,统筹设施数量、规模和布局。
二、规范建设,示范引领
托育综合服务中心的建设,应发挥示范引领、带动辐射作用,为托育服务机构高质量建设提供技术支撑及样板标杆,努力做到规模适度、功能完善、环境安全、装备适宜、经济合理。
三、创新机制,多方协作
托育综合服务中心的建设,积极争取地市级及以上政府发挥支持引导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建立健全项目立项、建设、运营等机制,为托育服务健康发展提供综合保障。
第二章 项目构成与建设规模
一、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由场地、房屋建筑和建筑设备组成。
(一)场地包括建筑占地、道路、室外活动场地、绿地等;
(二)房屋建筑包括托育服务用房、托育从业人员培训用房、托育产品研发和标准设计用房、婴幼儿早期发展用房、监督管理用房和设备辅助用房等;
(三)建筑设备包括给排水系统、暖通空调系统、电气系统、智能化系统及电梯等。
二、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筑面积宜为3000m2以上。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和具体要求,可调整相应建筑面积。
三、托育综合服务中心的托位数可根据当地实际需要设置相应的托位,原则上建设托位规模在150个以内为宜,可相应设置乳儿班(6~12个月,10人以下)、托小班(12~24个月,15人以下)、托大班(24~36个月,20人以下)三种班型。18个月以上的婴幼儿可混合编班,每个班不超过18人。
四、托育服务用房主要包括婴幼儿活动用房、服务管理用房和附属用房等,每托位建筑面积不应少于12m2。托育服务用房参照此部分用房相关标准和规范执行。
在托育机构建设标准正式发布前,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可参照此部分用房进行建设。
各类用房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婴幼儿活动用房包括但不限于班级活动单元和综合活动室;班级活动单元包括睡眠区、活动区、配餐区、清洁区、卫生间、储藏区等;
(二)服务管理用房包括但不限于晨检接待厅、保健观察室、隔离室、母婴室、警卫室、办公室、财务室、会议室、储藏室等;
(三)附属用房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机房、开水间、餐食准备区、卫生间、清洁间、车库等。
五、托育从业人员培训用房可包括实训室、培训室、教师办公室等,并可根据需要设置绘画室、手工室、辅食制作室、讨论室、报告厅、教研室、远程示教室等。托育从业人员培训用房总建筑面积宜为1000m2~2000m2,可按10m2/学员(同期学员数量)计算。
六、托育产品研发和标准设计用房可根据研发业务需要设置,可包括研发室、标准设计室、教具制作室、从业人员培训教材编写室、绘本创作室、影音制作室、模拟体验室、产品展示厅等,建筑面积宜为600m2~800m2。鼓励相邻城市或区域共建共享,集中进行产品研发和标准设计。
七、婴幼儿早期发展用房可包括养育照护指导室、早期发展指导室、营养膳食指导室、婴幼儿情景体验区、互联网家长课堂、工作人员办公室等,建筑面积宜为1000m2~1200m2。
八、监督管理用房可根据协助监管相关业务需要设置,可包括监控管理室、信息机房、资料存储室、办公室等,建筑面积宜为400m2~600m2。
九、设备辅助用房包括变配电室、空调机房、进排风机房、消防水泵房、给水泵房、智能化系统机房、车库等。车库建筑面积应根据所在地区的相关要求确定并另行增加。
第三章 选址与规划布局
一、托育综合服务中心的选址应符合城乡总体发展规划要求,结合人口发展、群众需求等因素,合理布点,保障安全。
二、托育综合服务中心的选址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宜交通便利、环境安静、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
(二)宜远离对婴幼儿成长有危害的建筑、设施及污染源;
(三)应具有较好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
(四)周边应有便利的供水、供电、排水、通信及市政道路等公用基础设施;
(五)宜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采光条件。
三、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宜独立设置。当与其它建筑合并设置时,宜设置在低层区域,自成一区,并应设置独立的出入口。
四、托育综合服务中心主入口不宜直接设在城市主干道或过境公路干道一侧,机构外宜设置人流缓冲区和安全警示标志,独立园区周围宜设置围墙。
五、托育综合服务中心的规划布局应功能分区明确、方便管理、节约用地。
六、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应设置婴幼儿室外活动场地。室外活动场地面积每托位宜为2m2~5m 上一篇:不只有高考,选对路径即刻开始弯道超车 下一篇:财政部下达2022年托育建设中央基建投资预算,涉及22省市共计3.35亿元